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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考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p#分页标题#e#
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十九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者报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假应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或低于原专业;
(二)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办理;
(二)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廊坊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教学单位同意并盖章;#p#分页标题#e#
(三)教学单位按规定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
(四)继续教育中心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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