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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和《上海电机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继续教育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具有正式学籍,学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含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考试课程(不含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水平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或上海市学位办同意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他外国语),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合格标准;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工作组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核,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并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评审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自身的情况,在符合本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的前十周内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质(包括违纪)等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消,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上海电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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