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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成人高考

整编: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24    阅读:216

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进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并由我校录取。 
  第二条 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等,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出具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在开学两周内到校补办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报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后方正式取得学籍,建立其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在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期间,新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在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期间,由本人申请,提交单位或医院证明,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交单位证明(因病的还须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康复的证明),经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凭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核,以评定成绩。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为:90分至100分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分为中,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外,还可以酌加评语。 
  第七条 课程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也可以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可为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组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决定,并写在课程教学大纲中。 
  第八条 分在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外语课则按一门课程计算,但在处理学籍时相邻两学期不及格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公布,学生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向教学管理部门请假;欲申请缓考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认真完湖北成教网师布置的作业及实验。在期末考试前,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作不及格处理: 
  1、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或实验缺做(不交实验报告按未做处理)数超过应完成数的三分之一者; 
  3、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未按时完成者。 
  仅以上第2项作不及格处理者,在规定对时间内补交作业或补做实验后,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它各项作不及格处理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教学管理部门排定的时间进行,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补考无效。 
  补考应保证课程基本要求。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记为60分,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凡期末考试、补考擅自缺考者(包括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补考,并按《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如认识错误好并提交书面检查,经批准,可给予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总册,作为学业、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业结束后,由学校和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 
  三、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必须办理重修手续,在指定班级跟读,并参加重修考试。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其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安排在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后仍未及格的按第十六条办理。
  此外,学生因为申请学位等原因,对已及格课程申请重修,也需办理重修手续,并取消原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取得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每门及格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四、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可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注明免修: 
  1、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其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2、通过国家承认的学历性资格考试,其考试要求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原则上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学位课程一律不得免修。 
  五、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为原学制加二年。 
  六、退学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手续的; 
  3、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名单由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批准。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给相应证明。 
  第二十三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夜大、函授学习的学生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留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在学制规定的时间没有按时毕业者,按留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应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因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的,可按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留入下一年级同类专业的班级学习,并需补修转入专业所缺的有关课程;如不愿转专业,或已没有同类专业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按有关规定无法转专业的,则根据其学习成绩作退学或结业处理,发给相应证明。
  七、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p#分页标题#e#
  1、因健康原因,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的;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六周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手续。休学学生须填写离校通知单并向有关部门交还学生证、借书证及学校的其他物品,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休学证明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须交申请复学报告、休学证明书、单位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交县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准复学。办理复学时若原专业停办,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如在休学期间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未办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第二十九条 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者,应提供单位有关证明,在学期开始前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低年级中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符合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学。但仅限于同科类同层次进行。
  转学按如下手续处理: 
  1、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持有关证明填写《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跨省、直辖市的一式四份),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同意后,由学生直接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应符合我校招生规定,持原录取学校的转学证明、所在地高考部门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八、毕业、结业、肄业、学业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就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等进行全面总结,由学校和单位分别写出评语。毕业总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东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已达到修业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仍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再给予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机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结)业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管理,且应在修业年限内办理;超过修业年限因故仍未办理的,不予补办,只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按有关规定办理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或证明。不符合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条件的,以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
  九、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办理有关手续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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