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学位字012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学位(1991)11号及黑龙江省教委高字(199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受理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完湖北成教网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查准予毕业者,同时满足下列六项条件要求,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如下:
1、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或自学考试本科生各门课程(含公共外语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经省学位办审核同意者;
2、学校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又称学位课,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考试单科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两门主干课程考试单科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3、考试课程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课程平均65分(含65分)以上;
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中等以上;
5、考试(查)无违纪作弊记载;
6、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记过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规定时间内,确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学位申请书、外语合格证、教学计划、学生的学籍档案 材料)。
第六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应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委员组成学科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一般由三名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时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湖北成教网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的情况。审核有异议的,审核小组应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审核小组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对于经过审核和另行考核的学位申请者,审核小组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条款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审核小组的建议进行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拟授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环节)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外单位委托我校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可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或相近专业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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