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成人高考
第一条 凡成绩评定出现差错确需更改时,需在更改成绩后面署上评定教师的姓名。
第二条 各函授站在每学期面授结束十五日内将学生各科考核成绩报送学籍科。
第三条 免修学生所持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毕业学校或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成绩证明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时间、学时、考核成绩等项内容。
第四条 本科(专科)第二学历学生免修课程不能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本科第二学历学生学位课不能免修。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复学后如遇学费标准变化,随新班级按新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教学计划如发生变动,执行新的教学计划。
第六条 在校生累计欠9门(含9门)成绩以上者,予以留、降级。留、降级学生到学籍科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若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原则办理学费退费:学生己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日以内的(含30日),按年收费标准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
第八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九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在其标准学制年限上增加三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黑龙江省教育厅不给予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以入学报考姓名为准,不予更名。如确需更名,需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成人高考
下一篇:牡丹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成人高考
“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成人高考”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