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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穷究于理,成就于功”的校训精神,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研究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学制为5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为3年(部分为2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育教学环节。对部分必修课程,学校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和不同类型(面向专业不同)开设,学生可依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要求,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情况进行选择。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必修课的学习进程,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年级超前或滞后选课。必修课中,学生可以选读高于所学专业规定档次的同一课程, 但不得选读低于专业要求所规定的档次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按要求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学习。
任意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九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门课程的免修,但免修课程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十一条 专升本的学生在原学校已学习并取得了合格成绩的课程,且满足现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经教务科审查认定后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2.免修考试合格,准予免修。但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内容要求,免修课程的终极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给予成绩,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或免修课程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出免修课程及理由,交验有关材料,并经学院指定的教师或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长批准后到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劳动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十四条 修完各类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按课程考核规定评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学生平时出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报告、实际操作、论文等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试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成绩由期未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要求而异,一般控制在30% 以内,超过30%的,须事先报教务部门审批。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 、实践技能等采用答辩评阅或操作考试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生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普通外语教学时限内,若提前取得各级外语课程合格成绩,可不再选修同级别普通外语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内通过规定等级和高于规定等级的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其成绩及通过时间登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可作为相应的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及计算机语言课程终极考试成绩,其通过时间及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教务科。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教务科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转教务科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五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部门备案,事后补办无效。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最近一次同门、同层次课程正式考试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对舞弊的学生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考,一门课只能参加一次重考,重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重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考”。
第三十条 必修课程重考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
学生对已合格的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为更好地学习掌握该门功课的知识技能,自愿重新修读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亦可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最高成绩计算。毕业时,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总表登记重修实得最高成绩,不标注“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课程终极考试成绩不合格应重修或重选,即可以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第三十二条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选课的时间内,根据教务部门公布的课程进行选课。
第三十三条 最后一学年中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由教务部门在最后一学期期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安排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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