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院函授学籍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被录取的函授新生,凭我院录取通知,按规定日期和办法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学校发给函授生证。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函授生一律建立学籍档案,其中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籍卡、学生成绩册、奖惩情况记录、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四条 我院函授生实行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前,函授生均按“开学通知”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注册者,必须向继续教育处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学籍。
二、请假
第五条 函授生因公因病不能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考试时,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否则,缺考不予参加正常补考。经请假面授辅导缺课达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无故不参加面授者,授自动退学论处,实行授课教师点名与继续教育处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与考勤结果挂钩。
第六条 请假期间所缺课程和作业,假满后应自行安排时间补上。
三、休学、复学、退学
第七条 函授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经县级医院证明者。
2.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继续学习,经任职单位证明者。
第八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在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发给休学证书。
第九条 休学时间一年,期满后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休学证书(因病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病愈)报继续教育处审批。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申请复学的函授生,如无衔接班级,视其具体情况,作转学、调整到相关专业(指专科)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退学。函授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书或证明)不能继续学习者;
(2)因工作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3)学习成绩差,不能跟班者。
要求退学的函授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函授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否则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十三条 函授学员经批准退学或自动退学后,不保留学籍,也不复学。
四、转点、转学、转系(科)
第十四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点时,可申请办理转点手续。
第十五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需转学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市、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发给转学证书。对函授生的转学,本院不负责与其他学校联系。
第十六条 函授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五、升、留级
第十七条 函授生学完本学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函授生经过补考,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作退学处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函授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经任职单位鉴定、学院审查合格后,报省教委验印,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函授生毕业时,仍有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补考,学院准予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结业时间按补考及格时间填写,超过一年,学校不再办理补考事宜。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者,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一半以上的课程,并有考试成绩、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七、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思想进步,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面授和辅导,按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由所在系推荐,经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处批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违反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破坏学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按情节轻重,令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函授生的奖励与处分,除载入本人档案外,应通知函授生任职单位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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