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纲
第一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标的重要方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评定、诊断、反馈、预测、激励的功能,加强考试过程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促使考试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院的成人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湖北成教网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由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湖北成教网干事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命题、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及总结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由教学督导组成员及湖北成教网处工作人员巡视全院考场,督查考试情况。
三、命 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一般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命题,也可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命题的同时应给出评分标准。
第六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提高命题质量是保证课程考核质量的关键,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独立思考、开拓探索、灵活运用的能力。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第八条 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拟定A、B二套水平相当、难度相当且不雷同的试卷,试卷拟定之后,交相关教学单位主任审定,审定后的试卷由湖北成教网干事汇总交湖北成教网处,湖北成教网处任选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由湖北成教网处保存,留作缓考或补考用。
四、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九条 试卷由各教学单位的湖北成教网干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北成教网处开具“打印通知单”,到教务处文印室统一印刷并包装分册,所有试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印刷和包装任务。
第十条 试卷在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对试卷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封存入库,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半小时到教学单位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当场点清。
第十二条 凡参与命题拟卷、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过试卷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对试卷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若有泄密、失职者,必须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成人学生,均可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资格,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时数达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
2、缺交作业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3、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
任课教师及教学单位应根据上述考核条件,在学期考核前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不符合条件者,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送湖北成教网处备案。 #p#分页标题#e#
六、缓考、旷考和补考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湖北成教网处批准(属省抽考课程应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果本人无法办理缓考手续,应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并缴纳补考费。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
七、考场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考务委员会,实行主考负责制,由主管院长和湖北成教网处长担任主考和副主考,领导和组织全校的统一考试。各教学单位设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学生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全校成人考试课程安排由各教学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教室)以30人为限,做到单行隔桌。每场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随机给考生编位。必要时不同课程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交叉混合编位。考场内应保持整洁,考位排列整齐,间距适中,并按要求排好座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学员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应考。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二名监考人员,超过60人的考场由三人监考,超过80人的安排四人监考。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舞弊物件及时交湖北成教网处,湖北成教网处将有关情况汇总。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巡视组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各系巡视员对本系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
八、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作业成绩、课堂测验成绩、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作业成绩占20%、课堂测验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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