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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目标,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毕业后能适应社会和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费、填写有关学籍材料等)。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由教学管理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八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如确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无故不参加教学管理单位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保留学籍,不发任何证明。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校本部学生须按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个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度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并持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以确认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缴纳费用,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本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因未按规定申请或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函授站(点)学生由该站点统一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凭本年度缴费单据到继续教育学院注册。
第十二条 凡取得我校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各类高等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院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
第十六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适当时间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和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注明“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应重修该课程。凡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按“0”分处理,并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 “旷考”字样。对作弊者,取消其评优和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已经掌握的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校提出免修免考或免修不免考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符合免修免考或免修不免考条件的,由班主任审核,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其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原课程考核成绩记,不免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记。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年内累计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在一学期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应跟下一年级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学习,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无后继专业,可留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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