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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成人高

整编: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26    阅读:154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经审批合格者,方可录取为我校成人教育正式学生。
  第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的证件,到校办理交费和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并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补办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初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及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五条 凡取得中原工学院函授、夜大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若报考者,取消其在我院学籍。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函授、夜大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为三门左右)。无故不参加面授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时)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或者学完一门课程后,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考核的课程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考试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
  第八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成绩按“一补成绩”记载;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重新申请二次补考,其成绩按“二补成绩”记载。补考均需在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办理补考手续,并交纳相关的考试费用。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凭有关证明,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补考一次,补考的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补考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年相应学期重新申请补考。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载,在下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在学生学习成绩总表中注明“作弊”字样,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三节 课程免修

  第十一条 免修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
  1、凡通过同层次、同课程名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2、凡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进入普通高校,通过同层次、同课程名称的课程考试,并出具该课程考试合格的有效证明者;
  3、已经通过该课程考试的留级学生。
  第十二条 免修程序
  1、函授学生对于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需免修,必须由本人在学期报到一周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证明材料。
  2、《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科长审核批准后,一份交教学科备案,一份交任课老师。
  3、免修课程成绩记载按正常考试记载。
  4、对于申请免修并获得批准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和考核。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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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函授、夜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确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2、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有特殊情况,不转学或不转其它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情况需转学和转专业者,应按下列方法办理手续:
  1、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需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因正当理由需在本校内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层次内进行。
  4、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进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休学一年,但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回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节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两年后,经审核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因其它原因,由学校决定退学者。
  第十九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并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需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七节 肄业、结业、毕业

  第二十一条 肆业。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学籍满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大部分及格者,学校发给肆业证书。肆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结业。毕业时,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业期满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八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中原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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