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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成人高考

整编: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30    阅读: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成人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北京市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直接有效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
  第三条  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三种: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第四条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选用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三种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其中脱产最短学习期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由教育部颁布复习湖北湖北成人高考网网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标准,统一安排录取工作。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第六条  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阅卷、网上录取。
  第七条  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文件精神,在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落实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诚信档案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教考试 [2007]3号)的要求,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大对诚信、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考生考试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考生诚信档案内容及时上传到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并作为成人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考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院成招办);在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区县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区县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成招办),配备专职干部;各成人高校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一条  考试院成招办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北京市高招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成人高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市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工作。
  三、进行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实施。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p#分页标题#e#
  五、与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六、负责审核批准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向教育部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有关数据。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宣传湖北成人高考网招生政策及办法,组织在京招生院校的网上咨询活动。接待考生咨询和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成招办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高招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区县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报名资格。
  三、组织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组织考生考试,保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及时报送考试院成招办。
  五、组织核对并发放考生成绩,向考生提供查分服务。
  六、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接待考生咨询和群众信访工作,开展招生考务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按照考试院规定,制定本区县成人高校招生各阶段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教育部、北京市高招委、北京市教委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执行考试院成招办、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
  三、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试院成招办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核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工作结束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招生院校录取遗留问题,必须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考试院成招办提交报告,报告须加盖成(继)教院(校)公章。
  五、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各在京招生成人高校应对录取新生信息进行认真复核,确需变更考生信息的,学校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携带报告、录取名册、考生本人申请、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考试院成招办进行更改。
  六、开展招生宣传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隶属关系负责审核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总数。
  第十五条  考试院成招办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的市属成人高校在京招生计划,及教育部编制及部委院校和外埠院校在京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未经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编制下达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六条  考试院成招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下达的生源计划数和院校具体专业招生计划,编列北京地区招生专业目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予安排招生。
  第十七条。在录取新生时,按计划部门调整后的计划执行。录取结束后,将实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来源:湖北湖北成人高考网网-湖北成人高考网

责编:liucheng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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