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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条例-成人高考

整编: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考    2011-03-22    阅读:122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客观、准确”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上机、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院在校学生均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领导下,考试工作由考试中心依照本条例根据开课计划进行组织、协调、实施。主考、巡视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根据考试信誉等级评估办法评定各函授站点的考试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院有关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班主任会、监考会、学生动员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纪律和要求,向学生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1、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考试时间。成人脱产班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该课程教学全部结束三天后的周六或周日,函授夜大班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周日。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与所重修班级该课程结业考试时间一致。
  2、原则上每班每日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最多只可安排三门课程的考试。每场考试成人脱产班为100分钟,函授夜大班为120分钟。
  3、补考。成人脱产班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六周日进行;徐州地区函授夜大班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三周的周六周日在院本部进行,非徐州地区函授夜大班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在站点进行。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与补考一致。缓考不及格的或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只能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
  4、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下旬在院本部进行。
  补考、毕业前补考、缓考、重修等考试资格只有在办理了报名交费手续后方可取得。
  第八条 考试与考场安排
  1、成人脱产班各课程的考试安排在考前一周公布,考前30分钟在相应楼层公布具体考场。函授夜大班课程的考试安排学院以文件形式在考前一个月公布。考前,任课教师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并将无考试资格的考生名单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学管理部门。
  2、考场要宽敞、整洁、明亮、通畅。
  3、根据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安排考场。最好达到考生一人一桌、背向讲台就座要求。
  4、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按要求封闭考场,准时开门。
  第九条 监考安排
  1、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2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20-5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 
  2、考试中心和学院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考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考试中心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脱产班考试管理员和业余班考试管理员要各司其职,在业务上原则上互不交叉。 
  1、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要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卷名称、页眉、页脚、试题题头、字号、字体等应统一格式。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有关人员思想上要有高度的试卷保密与安全意识,把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予以体现。凡与试题有关的各种材料(纸张、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要及时整理、入保密柜,不得在明处堆放。电脑属专人专用设备,要采取加密措施,同时要防范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与破坏。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并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
  3、评阅后的试卷由考试中心按学期登记封存,存期2年。使用过的模拟试题和试卷分别按学期汇总装订成册,存期8年。
  4、考试中心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注意收集、整理阅卷情况记录和试卷分析报告,并进行分析总结。
  5、每年的6月和12月对保存期满的资料要进行鉴定,对于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试卷要编制报废清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工作人员要做好已用试卷的保存和管理工作,不得随意销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成绩或试卷。考生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查询成绩申请。若需查卷,由教学管理部门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中心在接到查卷申请的三日内要将查询结果转至教学管理部门。考试中心对查询结果要分析原因。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一页、开卷、上机、大作业、口试、面试、单独评定成绩等。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由考试中心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拟定出各课程的考核方式初步方案(其中包含各课程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报主管院长审定并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或函授站点,若任课教师对此有疑义,可将意见反馈到考试中心,再酌情调整。凡考核方式为站点自定的课程,由函授站点自主确定考核方式。所有课程考核方式均应及早告知学生,并在考试安排表中注明。凡考核方式为闭卷、开一页、开卷和上机的考试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凡考核方式为大作业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该课程的最后2学时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自定考核内容和方式,考核前任课教师要将考核内容和方式的书面材料报考试中心备案;凡考核方式为开一页的课程,学生可自备一页不超过16K的纸张写满参考内容参加考试,在纸的右上角要注明班级和姓名,纸上内容必须在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不能使用复印件;凡要单独评定成绩的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由教师根据学生完成情况按五级分制或百分制单独出具成绩单;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实验、上机等情况按标注的相应比例客观、公正评定平时成绩,并在上报的成绩表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命题。本着教考分离原则,凡两个及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其教学要求、学时、教材相同,原则上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教师应按如下要求命题。
  1、要充分考虑课程特点、考核方式、课程学时、所用教材、教学大纲(或自学指导书)、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等因素,选择试题内容,要综合其他教师出的模拟试题,可在试题中体现相应的知识点和题型,但不得出现模拟卷原题。 #p#分页标题#e#
  2、试题的范围、深度、广度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自学指导书)范围和教学进度,着重考核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状况。要根据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命题,要把握好试题的难易度和覆盖面,不出偏题和怪题。试题的表述要简明、准确,题量要与考试的时限相匹配。试卷除基本题外应有部分综合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3、开卷考试(分全面开卷和开一页两种)命题要灵活,要着重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上,不宜出在教材或笔记上能直接套用答案的题目。题量可适当大些,题目间的难度梯度可适当小些。
  4、上机考试的命题应侧重考核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学生的答卷上要能体现其个性特点,防止考生投机取巧相互拷盘,同时要注明对上机环境的要求及答案的存放位置等。同一场考试要使用难度、题型相当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卷,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答卷。
  5、命题教师要按照具体的命题要求交试卷的电子文档与书面材料,无法进行计算机输入的试卷,要用标准试卷纸和黑色墨水书写,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试卷上要注明考核方式。制卷时,教师要认真校对,保持卷面清晰正确。
  6、课程考核前命题教师要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兼任课教师的,对课程复习和总结时要注意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不能划考试范围,更不能泄露试题。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凡考试的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实验、上机、出勤等)和考试成绩构成。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宽严适中,不应随意送分或扣分。总评成绩在总体上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单签名后交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审查后及时将原始成绩单及其复印件转至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将课程成绩输入管理信息系统,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向教学站点、班主任、考生等通过书面或电子触摸屏或湖北成教网院网页发布考试成绩。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七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经申请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后,成绩管理员方可修正录入。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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